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固定汙染源採樣設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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固定汙染源防治與檢測
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,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,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,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;其經指定公告應連線者,其監測設施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與主管機關連線。前項以外之污染源,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,得指定公告其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。
前二項監測或檢驗測定結果,應作成紀錄,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;監測或檢驗測定結果之紀錄、申報、保存、連線作業規範、完成設置或連線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固定汙染源採樣設備
(專業供應)
● 皮托管
● 皮托管延長管
● 氣狀物採樣管
● 氟化物採樣管
● 粒狀
物採樣管
●
無機酸採樣管
●
戴奧辛採樣管
● 採樣管
溫度控制器
●
加熱傳輸管
(1~15m)
●
加熱帶
(
纏繞式
50cm)
● ORSAT
分析裝置
●
組合式等速吸引設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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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陳星諭
0931-900-5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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