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汙染源採樣設備
A101.75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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固定汙染源防治與檢測
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,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,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,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;其經指定公告應連線者,其監測設施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與主管機關連線。前項以外之污染源,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,得指定公告其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。
前二項監測或檢驗測定結果,應作成紀錄,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;監測或檢驗測定結果之紀錄、申報、保存、連線作業規範、完成設置或連線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固定汙染源採樣設備(專業供應)
● 皮托管 ● 皮托管延長管 
● 氣狀物採樣管

● 氟化物採樣管 ● 粒狀物採樣管

● 無機酸採樣管 ● 戴奧辛採樣管

● 採樣管溫度控制器

● 加熱傳輸管(1~15m) ● 加熱帶(纏繞式50cm)

● ORSAT分析裝置
● 組合式等速吸引設備
※聯絡代表: 陳星諭 0931-900-561(更新)

